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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妇女维权解答(二)

来源: 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3-10 10:06 阅读次数:

  编者按: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成立110周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四周年之际,为携手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妇女维权工作,怀宁县妇联、怀宁县司法局将通过线上普法问答、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向广大妇女群众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将充分发挥巾帼法律服务队的专业优势,及时在线解答妇女群众的各式法律问题。

  今天推出的普法栏目对关乎妇女群众财产权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Q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A

  只要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的约定,就不分割。因为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作废。

【法律指引】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30号)第19条、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

 

男方父母送的婚房是归男方个人所有吗?

A

不一定。如果男女双方领结婚证后,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坐落于××处的房屋是赠给儿子×××的”,那么,他们送的婚房就属于儿子和儿媳的共同财产。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前,如果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这是我们送给他们的婚房”,也属于儿子和儿媳的共同财产。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Q

 

妻子婚后无任何收入,离婚时能得到财产吗?

A

妻子虽无任何收入,但丈夫婚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在双方没有类似“分家”约定的情况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妻子无生活来源且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还应给女方适当的照顾。

【法律指引】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Q

 

婚后丈夫欠的赌债,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A

如果是赌场的人要赌债,妻子不必还,因为法律不保护“恶债”,开赌场的人构成赌博罪,还要蹲监狱。但是,如果债主上门讨债,说“你老公跟我借钱时说做生意缺本钱。因为这,我才借的”。尽管实际上丈夫将这笔钱用于赌博了,但还是要还的。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责任。只有两种情况例外:

(1)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婚后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如果债主明知这对夫妻已经签了“AA制协议”,即谁挣谁花,谁欠谁还,那么丈夫借的钱,妻子就没有偿还义务了。

【法律指引】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Q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他吗?

A

如果男方给过女方彩礼,办了喜事却没有领结婚证;或者领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就闹离婚;或者在离婚时,法院查明男方因为婚前给女方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法院会支持他返还彩礼的要求。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

离婚时发现丈夫转移存款、伪造债务,怎么办?

A

离婚时,为了防范对方隐匿财产,最好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例如,家里的存折开户行和账号、房屋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信息、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车辆等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的购置发票等。

一旦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一方有转移存款、伪造债务行为的,侵占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收集证据时,可以自行收集;取证不能的,可以在诉讼时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财产线索,由法院协助调查。

【法律指引】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Q

我跟前夫生的女儿有权继承现任丈夫的遗产吗?

A

这取决于你跟前夫生的女儿是否与你的现任丈夫之间建立了广义的扶养关系。如果你把女儿带到现在的家中一起生活,或者未成年女儿在外居住,你和现任丈夫负担部分费用。继父在事实上抚养了未成年的继女,继女成人后,对继父也尽了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女儿就有权继承你丈夫的遗产。如果女儿一直跟生父一起生活,与继父之间并无扶养关系,她对继父的遗产就没有继承权。

【法律指引】

《继承法》第10条: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Q

丧偶妇女能带产改嫁吗?

A

  丧偶妇女改嫁时可以带走个人财产和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无权干涉。再婚后,也有权继续住在与前夫共同购置的房中,其中一半属于自己的财产另一半属于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有人阻拦,丧偶妇女可以找妇联维权,或者直接上法院打官司。

【法律指引】

《婚烟法》第24条: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30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Q

出嫁女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A

出嫁女能继承父母财产。父母去世时,如果没有立遗嘱分配遗产,子女就是他们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即使女儿已经出嫁并且户口已经迁出,也不会影响她的继承权利。当然,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如果出嫁女有能力却未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分割遗产时应考虑这一情节,给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指引】

《继承法》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13条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Q

出嫁女、入赘男在土地承包分红等方面受到

排挤,怎么办?

A

妇女结婚,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因结婚、招赘、离婚、丧偶而受到影响。      

如果村里以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了出嫁女、入赘男的土地承包权,或者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少分甚至不分给他们补偿款。这些受害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践中,个别地方法院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是不合法的。

【法律指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0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