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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妇女维权解答(三)

来源: 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3-23 09:02 阅读次数:

  编者按: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成立110周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四周年之际,为携手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妇女维权工作,怀宁县妇联、怀宁县司法局将通过线上普法问答、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向广大妇女群众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将充分发挥巾帼法律服务队的专业优势,及时在线解答妇女群众的各式法律问题。

  今天推出的普法栏目对《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Q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A

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Q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的含义是什么?

A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Q

反对家庭暴力具体由哪些政府机关与部门负责?

A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的职能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总之,反家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Q

《反家庭暴力法》是否只在家庭成员之间适用?

A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适用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适用反家暴法。

Q

反家庭暴力工作是否要尊重受害人意愿,是否要保护受害人隐私?

A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Q

发生家暴情况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A

《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

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Q

家暴受害人只能自己报案吗?

A

不是。除受害人自己报案外,《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没有报案能力的家暴受害人,应由上述机构与组织代为报案

Q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履行哪些义务?

A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Q

家庭暴力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A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

《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哪些救助措施?

A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二条以及第四章,针对反家暴受害人规定了六种救助措施一是要求相关组织、机构强制报告,二是提供临时庇护,三是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四是提供法律援助、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五是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六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Q

监护人施暴法律后果是什么?

A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施暴的,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责令其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Q

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哪些证据资料?

A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因此,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Q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A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代为申请制度。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Q

可以口头申请保护令吗?

A

可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Q

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保护令?

A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Q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是什么?

A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和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Q

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可以规定哪些措施?

A

当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Q

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的有效期是多长?

A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Q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A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形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Q

人民院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直接认定被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

A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此,在个案当中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所依据的事实可能是当事人遭受了家庭暴力,也可能是当事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不能一概认定被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